新闻事件
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在其政务微博上发布了南京“6·20”宝马案的最新消息。“6·20”宝马案是指6月20日在南京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宝马”轿车车主王季进以195.2公里/小时的行驶速度闯红灯通过路口,拦腰撞断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后又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对于事故起因,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此意见一经公布,再次引起舆论哗然,公众质疑不断。
很多人都被“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词刷屏了,那么“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到底是个什么“鬼”?
心理解读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不是鬼,是精神障碍!
很多人认为胡言乱语、哭笑无常类的“疯子”才是精神病,但是在精神医学界,精神障碍远没有这么简单粗暴。像我们熟知的抑郁症、焦虑症,以及经常被大家调侃的强迫症,都属于精神障碍。那么“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个什么鬼?这个诊断靠谱吗?在这里就给大家科普一下被奉为精神医学领域的“圣经”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是怎么说的。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哪些症状?
DSM-5规定“存在1项(或更多)下列症状,至少其中1项必须是(1)、(2)或(3):(1)妄想;(2)幻觉;(3)言语紊乱(例如,频繁地离题或不连贯);(4)明显紊乱的或紧张症的行为。注:不包括文化认可的反应性的症状。”从本案的嫌疑人在肇事前后的表现来看,确实存在一系列妄想、幻觉等异常表现,如:嫌疑人事发当天上午报警称有人要陷害他、手机被监听,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在派出所留置审查时,嫌疑人表现狂躁,以头撞墙进行自残,思维、语言时有混乱,符合了症状要求。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发作时间?
DSM-5规定“这种障碍的发作持续至少1天,但少于1月,最终能完全恢复到发病前的功能水平。” 急性,是指在2周内从非精神病性的状态转到明显的精神病性状态,且通常没有先兆。那本案嫌疑人是否符合“急性”的标准呢?根据王季进的父亲及祖母反映,“王季进平时身体较好,但有时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时会发狂,骂人,说要杀人,手挥来挥去打人,但没有打过人”“十几岁时开始有这种现象”“在村医务室看过,也没有检查出病因”,说明障碍是间歇发作的。并且他被进行精神鉴定时“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闭双眼,爱搭不理,数问不答,时而点头,时而摇头,期间点头表示想见家人”,说明本次的发作期已过。这也回应了有些网友对于“有精神病还能考驾照?”的质疑,有可能嫌疑人考驾照期间没有发作,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影响社会功能。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相似疾病?
说到这里,你也许还会疑惑,除了这个病,还有其他原因导致嫌疑人酿成大祸吗?DSM-5规定“这种障碍不能更好地用重性抑郁障碍或双相障碍伴精神病性特征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或紧张症来解释,也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对于大家第一反应的“毒驾或酒驾”的可能,有关检查结果排除了这些因素。另外,家属的观察、鉴定组专家的慎重检查,也可以排除其他精神障碍的可能性。
南京宝马案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
由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发作时缺乏自知力,对自己的病情及外部世界不能正确认知,虽然在幻觉或妄想支配下可能会做出一些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但是从法律上来讲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因此,往往判案时会考虑这一因素而判无罪或较轻处罚,当然需要强制治疗,监护人如果知道嫌疑人有此问题,不应该让他独自驾车,有责任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当然,宝马案嫌疑人是否是这一精神障碍,需要进行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但是,目前精神障碍诊断主要靠专家的精神检查,如观察行为、症状变化、他人反映、病史,虽然也会结合脑电图检查或核磁等客观检查排除器质性疾病,但是,精神障碍诊断具有一定的专家依赖性,经常会出现不同专家对同一案例不同诊断,特别是复杂案例,更需要权威专家会诊。由于案发后媒体报道混乱,引发网民很多联想,加上家属对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不能接受,鉴定结果报道后很多人担心以后会有更多车祸肇事者引用此案假装精神疾病躲避法律惩罚,因此关乎人人安全。此案牵涉2死1伤,社会影响广泛,司法鉴定更应慎重,必要时应该请国内司法精神病学权威专家进行重新鉴定。
这个案件,让“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专业名词火起来了,使相关的精神障碍知识得到普及,对大众的警示就是,如果发现自己或周围人有妄想、幻觉、言语混乱等表现,尽早到精神科就诊,获得专业的帮助,避免类似的惨剧。精神卫生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社会的安全,人人都应该重视起来。
(文:曹静,祝卓宏 | 中国科普博览 )